婴配粉、特配粉不得委托生产?奶粉生产需注意这些委托条例!

作者:李妍玲
2024-01-15

1月9日,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奶粉圈注意到第一章第五条【禁止条款】明确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委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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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定义,食品委托生产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合同约定,由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为其代为生产食品的行为。婴配粉和特配粉作为里唯二被提出来不得进行委托生产的品类,可见两者的特殊性。


作为婴幼儿和特殊人群的口粮,我国婴配粉和特配粉实行着严苛的注册管理和监管政策,从而确保其产品质量稳定优秀,抽检合格率高于平均水平。据国家数据显示,2023年前三季度婴配粉抽检合格率达到99.85%;特配粉合格率更是达到100%。


而进一步来看婴配粉行业,在2017年奶粉新政前,也就是第一次配方注册前,市面上有两千多个产品。而到第一次配方注册,要求一个工厂最多只能生产三个系列产品,进一步拔高了婴配粉行业的准入门槛。再到2023年奶粉新国标正式实施,对婴配粉企业的工厂、配方、科研等做了更严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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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婴配粉和特配粉不能委托生产,但是对于儿童粉、中老年奶粉等成人粉,并没有做这样禁止性的要求。不过参考征求意见稿对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等的要求,成人奶粉委托生产加工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三条【委托方资质】委托方应当为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取得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保健食品委托方应当为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含注册转备案的原注册人),且需取得相应保健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备案)。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仅用于出口的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第四条【受托方资质】受托方应当为持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范围应当涵盖受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


第六条【法律要求】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七条【资质查验】委托双方应当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等资质证书,并记录存档。资质证书不全、超出证书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委托食品质量安全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规定和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相关要求的,不得从事委托生产。根据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要求,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委托多个受托方分段生产。委托方不得将同一保健食品分段委托生产。


第十二条【标注要求】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在企业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等字样。


除此之外,《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委托双方签订合同、原料交付、标签审核、过程监督、管理人员及机构、产品检验、交付留样、召回管理、损害赔偿等委托生产特有的责任和义务,并强调了实施报告制度。这些都值得关注。


总之,正如《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委托生产因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投资成本、提高运行效率、缩短上市周期等优势,受到企业的青睐,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生产加工方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食品行业的发展。但同时,因委托双方安全责任不够清晰、委托生产信息不够透明、跨地区监管协同不畅等问题,导致的监管难点堵点也是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所以,不管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大家都需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建立高效监管模式,切实维护食品安全。


政策,始终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推手,奶粉圈也期望奶粉行业迎来更加安全健康和高质量的发展。

来自:奶粉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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