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作者:~
2019-09-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9月26日下午2点30在公司二十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下午15:00至2019年9月2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20,308,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2.2514%,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66,870,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6.885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3,437,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3664%。

2、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3人,代表股份1,547,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55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11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37,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443%。

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完成的公司股份回购总额20,101,239股及截至本公告日回购的6,641,100股,合计26,742,339股未计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调整吉林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第三年对赌协议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750,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8987%;反对558,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73%;弃权52,0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1%。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8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9353%;反对558,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06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903,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0210%;反对192,404,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97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903,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0210%;反对192,404,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97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8077%;反对297,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1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关于变更公司地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0,208,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09%;反对99,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黄勇律师、黄夕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自:中国证券
分享
0
相关文章
我要评价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用户评论
小程序
个人中心
意见反馈